音乐教学策略(二)

2020-12-24 13:40:42      点击:

 再如:

    例2.a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音乐风格。通过教学,学生应能认识个少数民族音乐的风格特点。

    b.通过教学,让学生欣赏10首不同少数民族的音乐作品,学生应能说出它们各自属于哪一个民族。如,回、蒙、藏、哈萨克等。

    同理,目标a中的“认识”是一种模糊概念,它在音乐教学的单元目标中是常见的。这类动词的表述常常是理解、掌握、了解、认识、体验等,它们差不多都是在描述某种思维过程。对这种思维的过程,当然很少有人会否定其存在和意义。问题是,我们确实无法看到这种内隐的活动究竟是怎样的。换言之,它们缺乏可观测性。这些动词作为课堂音乐教学的目标,常使教学在出发点和结果的评价中陷入模棱两可的境地。而目标b、把单元募集表派生为比较具体的行为目标,就是要用可测和外显的操作性行为来反映或代表不易观测和内隐的思维活动,使单元目标中那些概括性的表述具体化。

    二、条件,指学生操作性行为发生的情境规定。

    再看例1b。这一目标仍不完整,其漏洞是,我国民族乐器有千百种,除少数专家,即使专业音乐工作者也难以尽数。这就需要追加“在什么条件下”说出我国民族乐器的名称。这种条件可以是多样的。如,通过教学,让学生看30张不同的民族乐器图片,学生应能说出它们各自的名称。或,让学生欣赏10首民族乐器的独奏曲,学生应说出它们分别是用哪一种民族乐器演奏的。这俩例,就是对条件在数量和方式上作了具体的规定。

    既然条件的作用是规定学生行为发生的情境,在例举条件时就要对条件予以穷尽,使之只包含一种可能性。假设教师规定学生说出汉族的乐器,就不是一个明确的条件。汉族乐器有多少?在音乐教师尚未弄清这个问题前,就不宜把它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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