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音乐(三十三)

2018-10-23 08:47:55      点击:

    关于各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特殊性和共同性,乃是一个广泛而重大的课题。一般认为,音乐文化作为各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受到地理环境、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族源、语言、社会形态、民族交往、宗教信仰和民间习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果是某些民族在上述这些方面有相同或相近似之处,加之在历史上它们各自的音乐文化之间又长期相互影响、交流、融合,在客观上就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音乐文化组。

    音乐文化组是由若干民族共同体组成的、在民间音乐方面有着相似特质的群体。属于同一音乐文化的诸民族或民族共同体的一部分,使用相同的音乐体系;民间音乐中有相同或相近的音乐体裁;有相同或相近的音乐观。他们有共同地域或从事相同的经济生产活动;语言同为一个语系或虽非亲属语言,但组内各民族人民可操某种共同语言进行交流;有共同的族源或先民在历史上有过融合。在划分音乐文化组时,上述六个条件缺一不可。杂某些音乐文化组中,还可以划分出音乐文化小组,划分音乐文化小组的标准是:构成音乐文化小组的民族除使用和属于同一音乐文化组的其他民族相同的音乐体系之外,还共同使用者另一种音乐体系。

    根据上述标准,可将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的五十一各民族划为北方草原、黄土高原、中亚绿洲、西藏高原、云贵高原、中南丘陵、东南山地和台湾山地八个音乐文化组。北方草原组中包含有一个音乐文化小组,此小组包含哈萨克族和居住在新疆的柯尔克孜族,因为他们居住在阿尔泰山和天山山脉一带,故称为阿尔泰---天山音乐文化小组。俄罗斯族、塔塔尔族、朝鲜族、京族是近两三百年从国外迁居我国的少数民族,它们各自构成一个独立的音乐文化,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音乐文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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